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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龙杯”中国业余篮球公开赛纪律处罚规定
添加时间: 07-10-09 11:03:28收藏: 作者:

 

 

第一章:总则

 

1 、《“贺龙杯”中国业余篮球公开赛纪律处罚规定》(以下简称《纪律处罚规定》)制定的目的。

为保证“贺龙杯”中国业余篮球公开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净化比赛竞赛环境,制止不文明现象和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地方篮球协会、参赛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替制定本规定。

2 、《纪律处罚规定》制定的原则

所有参与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贺龙杯”中国业余篮球公开赛组委会制定的竞赛、活动管理及《竞赛手册》等有关规定。组委会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参赛运动队和承办单位等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纪律处罚规定》的执行部门及执行程序

3.1 、《纪律处罚规定》的执行部门:

各级组委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竞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

3.2 、《纪律处罚规定》的执行程序:

3.2.1 、竞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赛后 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 72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3.2.2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现象需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组委会审批。

3.2.3 、如出现严重的违纪违规现象而上级组委会未接到上报,上级组委会有权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4 、处罚的种类

4.1 、警告(含内部提醒、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

4.2 、通报批评

4.3 、停赛若干场

4.4 、取消承办联赛资格

4.5 、取消参赛资格若干年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之行。

5 、其它

5.1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手段不能作为改变裁判员当场判罚的依据,但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手段和参考的依据。

5.2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各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处罚

 

    各参赛队需在比赛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数量由各赛区视自身情况而定),如在比赛中无任何违纪情况如数返还。

1 、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因不良行为被判罚一次技术犯规,将严重警告一次。

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累计第二次被判技术犯规,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全赛区通报批评。

3 、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逗性语言的,掷球供给、持球攻击或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情节恶劣的可以立即判罚出场,视情节停赛 13场。

4 、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使用推、击、踢、顶等非篮球正常动作,被临场裁判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视情节停赛 13场。如造成对手受伤(须经组委会认定)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将予以违纪者停赛 58场,扣除该队员所在球队部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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